锅炉房设计规范、施工、运行规范要求
《锅炉房设计规范、施工、运行规范要求》一文概述了锅炉房在设计、建设施工及日常运行管理过程中必须遵循的一系列技术标准和安全规范。文章旨在确保锅炉房的设计合理、施工安全、运行高效且符合环保与节能要求,以保障设备稳定运行、人员安全及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内容通常涵盖锅炉选型与配置原则、燃料供应系统、水处理系统、烟气净化与排放控制、自动化控制系统设计、施工安全与质量控制、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等方面,为锅炉房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提供全面指导。
一、锅炉房位置要求
1.1 燃油、燃气锅炉用房宜独立建造,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1.2 锅炉房(独立建筑)室内底层标高和构筑物基础顶面标高,应高出室外地坪或周围地坪0. 15m及以上,锅炉间和同层的辅助间地面标高应一致。
1.3 锅炉房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上的门、窗等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O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槛墙。
1.4 当燃油、燃气锅炉受条件限制需与其它建筑相连或布置在建筑内时,严禁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和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
1.5 锅炉房设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半地下室或第一层时,每台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不超过lOt/h,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1.6MPa;
1.6 由于条件限制锅炉房需要设置设在高层或多层建筑的地下室、楼层中间或顶层时,每台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不超过4t/h,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1.6MPa;
①锅炉房的设置应事先征得市、地级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②必须是用油、气体作燃料或电加热的锅炉;
③选用燃油作燃料时,不宜选用重油或渣油;
④当锅炉房设置在地下室时,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1.7 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
1.8 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OO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
1.9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等于0. 75的可燃气体作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1. 10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星小于等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2. 8MW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5.2.1条的规定执行。
表5.2.1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1. 11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及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大于上述规定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3.4.1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和丁类厂房的规定执行。
表3. 4.1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
1. 12锅炉房不得与甲、乙类及使用可燃液体的丙类火灾危险性房间丰连。若与其他生产厂房相连时,应用防火墙隔开。余热锅炉不受此限制。
二、锅炉房布局要求
2.1 燃油、燃气锅炉房的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
2.1.1锅炉房为独立建筑物,且炉前走道总长度小于12m,总建筑面积小于200 m2时,其出入口可设1个。
2.1.2锅炉房为非独立建筑物时,其人员出入口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
2.1.3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室外开启,锅炉房内的工作间或生活间直通锅炉间的门应向锅炉间内开启。
2.2 锅炉房内朝锅炉操作间方向开设的玻璃大观察窗,应采用具有抗爆能力的固定窗。
2.3 当锅炉房设有化验室、水处理间时,地面应有防滑措施。化验室的墙面应为白色、不反光,窗户宜防尘,化验台应有洗涤设施,化验场地应做防尘、防噪处理。
2.4 化验室、水处理间的化验台、地面、地沟、混凝土水箱和水池等建、构筑物的防腐蚀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的规定。
2.5 燃油、燃气锅炉间与相邻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OO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 50h的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窗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 20h的防火门窗(甲级防火门窗);
2.6 地面应平整无台阶,且应防止积水;
2.7 锅炉房工艺布置应确保设备安装、操作运行、维护检修的安全和方便,并应使各种管线流程短、结构简单,使锅炉房面积和空间使用合理、紧凑。
三、锅炉房建筑要求
3.1 锅炉房建筑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3.2 燃油、燃气锅炉房属于丁类生产厂房,其建筑应按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设计。
3.3 汕箱间(轻柴油)和油泵间应属于丙类生产厂房,其建筑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
等级,上述房间布置在锅炉房内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OOⅢ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油泵房的地面应有防油措施。
3.4 燃气调压间应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与锅炉房贴邻的调压间应设置防火墙与锅炉房隔开,其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应直接通向锅炉房,地面应采用不产生火花地坪。锅炉房的外墙、楼地面或屋面,应有相应的防爆措施。并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泄压方向不得朝向人员聚集的场所、房间和人行通道,泄压处也不得与这些地方相邻。地下锅炉房采用竖井泄爆方式时,竖井的净横断面积,应满足泄压面积的要求。
当泄压面积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采用在锅炉房的内墙和顶部(顶棚)敷设金属爆炸减压板作补充。(注:泄压面积可将玻璃窗、天窗、质量小于等于l20kg/m2的轻质屋顶和薄弱墙等面积包括在内)。
当锅炉房设在高层或多层建筑的地下室、楼层中间或顶层时,必须有安全疏散通道;锅炉间的建筑结构应有相应的抗爆措施。
锅炉间外墙的开窗面积,除应满足泄压要求外,还应满足通风和采光的要求。锅炉房应预留能通过设备最大搬运件的安装洞,安装洞可结合门窗洞或非承重
墙处设置。
钢筋混凝土烟囱和砖烟道的混凝土底板等内表面,其设计计算温度高于100℃的部位应有隔热措施。
锅炉房的柱距、跨度和室内地坪至柱项的高度,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50006昀规定。锅炉房承重梁柱等构件与锅炉应有一定距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以防止受高温损坏。
锅炉房楼面、地面和屋面的活荷载,应根据工艺设备安装和检修的荷载要求确
定,亦可按表1的规定确定。
表l 楼面、地面和屋面的活荷载
注:1表中未列的其它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设计规范》GB50009的规定选用。
2表中不包括设备的集中荷载。
3主煤层楼面有皮带头部装置的部分应由工艺提供荷载或可按10 l【N/Ⅲ2计算。
4锅炉间地面设有运输通道时,通道部分的地坪和地沟盖板可按20 l【N/m2计算。
四、锅炉房容量设计
4.1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规定。
4.2 锅炉台数和容量应按所有运行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或热功率时,能满足锅炉房最大计算热负荷;
4.3 应保证锅炉房在较高或较低热负荷运行工况下能安全运行,并应使锅炉台数、额定蒸发量或热功率和其他运行性能均能有效地适应热负荷变化,且应考虑全年热负荷低峰期锅炉机组的运行工况;
4.4 锅炉房的锅炉台数不宜少于2台,但当选用1台锅炉能满足热负荷和检修需要时,可只设置1台;
4.5 锅炉房的锅炉总台数,对新建锅炉房不宜超过5台;扩建和改建时,总台数不宜超过7台;菲独立锅炉房,不宜超过4台;
4.6 锅炉房有多台锅炉时,当其中1台额定蒸发量或热功率最大的锅炉检修时,其余锅炉应能满足下列要求:
4.6.1连续生产用热所需的最低热负荷;
4.6.2采暖通风、空调和生活用热所需的最低热负荷。
五、锅炉房管道要求
5.1基本要求
5.1.1锅炉房内燃油、燃气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和《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的有关规定。
5.1.2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锅炉燃料(燃油、燃气)供给管道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5.1.3燃油、燃气管道应采用输送流体的无缝钢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流体输送用无缝钢管》GB/T 8163的有关规定;燃油、燃气管道除与设备、阀门附件等处可用法兰连接外,其余宜采用氩弧焊打底的焊接连接。
5.1.4液体和气体燃料管道应有静电接地装置。当其管道为金属材料,且与防雷或电气系统接地保护线相连时,可不设静电接地装置。
5.1.5燃油、燃气管道垂直穿越建筑物楼层时,应设置在管道井内,并宜靠外墙敷设;管道井应采用丙级防火门检修门。
5.1.6燃油管道穿越每层楼板处,应设置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防火隔断;管道井底部,应设深度为300mm填砂集油坑。
5.1.7穿越建筑物楼层的管道井每隔2层或3层,应设置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防火隔断;相邻2个防火隔断的下部,建筑物底层管道井防火检修门的下部,应设置带有电劫防火阀的进风百叶;管道井顶部应设置通大的百叶窗;管道井应采用自然通风。
5.1.8管道井内的燃气立管上,不应设置阀门。
5.1.9燃油、燃气管道穿越楼板、隔墙时应敷设在套管内,套管的内径与油管的外径四周间隙不应小于20mm。套管内管段不得有接火,管道与套管之间的空隙应用麻丝填实,并应用不燃材料封口。管道穿越楼板的套管,上端应高出楼板60~
80mm,套管下端与楼板底面(吊顶底面)平齐。
5.1. 10 锅炉房设备和管道的表面或保温保护层表面的涂色和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GB7231的规定。
5.2 燃油管道
5.2.1每台锅炉的供油干管上,应装设关闭阀和快速切断阀。每个燃烧器前的燃油支管上,应装设关闭阀。当设置2台或2台以上锅炉时,尚应在每台锅炉的回油总管上装设止回阀。
5.2.2室内油箱间至锅炉燃烧器的供油管和回油管宜采用地沟敷设,地沟内宜填砂,地沟上面应采用非燃材料封盖。
5.2.3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5.2.4油箱(罐)的进油管和回油管,应从油箱(罐)体项部插入,管口应位于油液面下,并应距离箱(罐)底200mm。
5.2.5当室内油箱与贮油罐的油位有高差时,应有防止虹吸的设施。
5.2.6燃油管道与蒸汽管道上下平行布置时,燃油管道应位于蒸汽管道的下方。
5.2.7燃油系统附件严禁采用能被燃油腐蚀或溶解的材料。
5.2.8燃油锅炉房贮存轻柴油的金属油罐,当其顶板厚度不小于4mm时,可不装设接闪针,但必颁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
5.2.9当油罐装有呼吸阀和放散管时,其防雷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规定。
5.2. 10 高层建筑使用丙类液体(柴油)作燃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5.2. 10.1液体储罐总储量不应超过l5m3,当直埋于高层建筑或裙房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OOm范围内的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5.2. 10.2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OOm3,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3 燃气管道
5.3.1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
5.3.2锅炉房内燃气管道不应穿越易燃或易爆品仓库、值班室、配变电室、电缆沟(井)、通风沟、风道、烟道和具有腐蚀性质的场所。
5.3.3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5.3.4在引入锅炉房的室外燃气母管上,应装设与锅炉房燃气浓度报警装置联动的总切断阀,并安装在安全和便于操作的地点,阀后应装设气体压力表。
5.3.5每台锅炉燃气干管上,应配套性能可靠的燃气阀组,阀组前燃气供气压力和阀组规格应满足燃烧器最大负荷需要。
5.3.6燃气管道上应装设放散管、取样口和吹扫口,其位置应能满足将管道与附件内的燃气或空气吹净的要求。
5.3.5.1放散管可汇合成总管引至室外,其排出口应高出锅炉房屋脊2m以上,并使放出的气体不致窜入邻近的建筑物和被通风装置吸入。
5.3.5.2燃气放散管管径,应根据吹扫段的容积和吹扫时间确定,吹扫量可按吹扫段容积的10~20倍计算,吹扫时间可采用15~20min。吹扫气体可采用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
5.3.5.3燃气放散管的防雷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
5.3.7锅炉房燃气宜从城市中压供气主管上铺设专用管道供给,并应经过滤、调压后使用。
5.3.8锅炉房燃气管道宜架空敷设。输送相对密度小于0. 75的燃气管道,应设在空气流通的高处;输送相对密度大于0. 75的燃气管道,宜装设在锅炉房外墙和便于检测的位置。
5.3.9燃气管道与附件严禁使用铸铁件。在防火区内使用的阀门,应具有耐火性能。
5.3. 10 高层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5.3. 11 当高层建筑当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3. 11.1 液化石油气总储量不超过1.OOrri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可与裙房贴邻建造。
5.3. 11.2 总储量超过1.OOm3、而不超过3.OOnl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应独立建造,且与高层建筑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lOm。
5.3. 11.3 在总进气管道、总出气管道上应设有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5.3. 11.4 应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六、锅炉房电气要求
6.1 锅炉房的供电负荷级别和供电方式,应根据工艺要求、锅炉容量、热负荷的重要性和环境特征等因素,按现行圉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有关规定确定。
6.2 电动机、启动控制设备、灯具和导线型式的选择,应与锅炉房各个不同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环境分类相适应;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燃气调压间、燃油泵房等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6.3 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6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4. 2MW的锅炉房,宜设置低压配电室。
6.4 锅炉房的配电宜采用放射式为主的方式。当有数台锅炉机组时,宜按锅炉机组为单元分组配电。
6.5 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2. 8MW,锅炉的控制屏或控制箱宜采用与锅炉成套的设备,并宜装设在炉前或便于操作的地方。
6.6 锅炉机组采用集中控制时,在远离操作屏的电动机旁,宜没置事故停机按钮。
6.7 每台锅炉必须有可靠的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和低水位联锁装置保护装置;
6.8 当需要在不能观察电动机或机械的地点进行控制时,应在控制点装设指示电动机工作状态的灯光信号或仪表。电动机的测量仪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3的规定。
6.9 自动控制或联锁的电动机,应有手动控制和解除自动控制或联锁控制的措施;远程控制的电动机,应有就地控制和解除远程控制的措施;当突然启动可能危及周围人员安全时,应在机械旁装设启动预告信号和应急断电开关或自锁按钮。
6. 10 屯气线路宜采用穿金属管或电缆布线,并不应沿锅炉热风道、烟道、热水箱和其他载热体表面敷设。当需要沿载热体表面敷设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6. 11 燃油或燃气锅炉,应装设熄火保护装置,并尽量装设点火程序控制装置。
6. 12锅炉房各房间及构筑物地面上人工照明标准照度值、显示指数及功率密度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
6. 13在锅炉房内的操作地点以及水位表、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等处,应有足够的照明。锅炉房应有备用的照明设备或工具。
6. 14在装设锅炉水位表、锅炉压力表、给水泵以及其他主要操作的地点和通道,宜设置事故照明。事故照明的电源选择,应按锅炉房的容量、生产用汽的重要性和锅炉房附近供电设施的设置情况等因素确定。
6. 15照明装置电源的电压,应符合下列要求:
6. 14.1 地下凝结水箱间、热水箱、锅炉本体、金属平台等设备和构件处的灯具,当距地面和平台工作面小于2. 5m时,应有防止触电的措施或采用不超过36V的电压。
6. 14.2 手提行灯的电压不应超过36V。在3.15.1条中所述场所的狭窄地点和接触良好的金属面上工作时,所用手提行灯的电压不应超过12V。
6. 16燃油、燃气锅炉,应装有下列功能的联锁的装置:
6. 15.1. 引风机断电时,自动切断全部送风和燃料供应;
6. 15.2. 全部送风机断电时,自动切断全部燃料供应;
6. 15.3. 燃油、燃气压力低于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油或燃气的供应。
6. 15.4. 锅炉压力降低到会发生汽化或水温升高超过了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料供应;
6. 15.5. 循环水泵突然停止运转时,自动切断燃料供应。
6. 17 囱项端上装设的飞行标志障碍灯,应根据锅炉房所在地航空部门的要求确定。障碍灯应采用纽色,且不应少于2盏。
6. 18砖砌或钢筋混凝土烟囱应设置接闪(避雷)针或接闪带,可利用烟囱爬梯作为其引下线,但必须有可靠的连接。
6. 19锅炉房应设置通信设施。
七、锅炉房通风要求
7.1 锅炉房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应根据设备散热量的大小,按国家现行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的有关规定确定。
7.2 锅炉间、凝结水箱间、水泵间和油泵间等房间的余热,宜采用有组织的自然通风排除。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
7.3 锅炉间锅炉操作区等经常有人工作的地点,在热辐射照度大于等于350w/m2的地点,应设置局部送风。
7.4 夏季运行的地下、半地下、地下室和半地下室锅炉房控制室,应设有空气调节装置,其他锅炉房的控制室、化验室的仪器分析间,宜设空气调节装置。
7.5 设置集中采暖的锅炉房,各生产房间生产时间的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宜符合表2的规定。在非生产时间的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宜为5℃。
表2 各生产房间生产时间的冬季室内计算温度
7.6 在有设备散热的房间内,应对工作地点的温度进行热平衡计算,当其散热量不能保证本规范规定工作地点的采暖温度耐,应设置采暖设备。
7.7 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通风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7.7.1锅炉房设置在首层时,对采用燃油作燃料的,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3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6次;
7.7.2对采用燃气作燃料的,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6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
7.7.3锅炉房设置在半地下或半地下室时,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6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
7.7.4锅炉房设置在地下或地下室时,其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
7.7.5送入锅炉房的新风总量,必须大于锅炉房3次的换气量;
7.7.6送入控制室的新风量,应按最大班操作人员计算。
注:以上换气量中不包括锅炉燃烧所需空气量。
7.8 燃气调压间等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应有每小时不少于3次的换气量。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并应设每小时换气不少于12次的事故通风装置。通风装置应防爆。
7.9 燃油泵房和贮存闪点小于等于45℃的易燃油品的地下油库,除采用自然通风外,燃油泵房应有每小时换气12次的机械通风装置,油库应有每小时换气6次的机械通风装置。
注:计算换气量时,房间高度可按4m计算。
7. 10 设置在地面上的易燃油泵房,当建筑物外墙下部设有百叶窗、花格墙等对外常开孔口时,可不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7. 11 易然油泵房和易燃油库的通风装置应防爆。
7. 12 机械通风房间内吸风口的位置,应根据油气和燃气的密度大小,按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八、锅炉房给、排水要求
8.1 锅炉房的给水宜采用1根进水管。当中断给水造成停炉会引起生产上的重大损失时,应采用2根从室外环网的不同管段或不同水源分别接入的进水管。
8.2 当采用1根进水管时,应设置为排除故障期间用水的水箱或水池。其总容量应包括原水箱、软化或除盐水箱、除氧水箱和中间水箱等的容量,并不应小于2h锅炉房的计算用水量。
8.3 化学水处理的贮存酸、碱设备处,应有人身和地面沾溅后简易的冲洗措施。
8.4 锅炉房冷却用水量大于等于8m3/h时,应循环使用。
8.5 锅炉房操作间、水泵间等地面宜有排水措施。
九、锅炉房环保要求
9.1 锅炉房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和所在地有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9.2 锅炉烟气排放中氮氧化物浓度超过标准时,应采取治理措施。
9.3 锅炉房烟气排放系统中采样孔、监测孔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规定,并宜设置工作平台。
9.4 位于城市的锅炉房,其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的规定。
9.5 锅炉房噪声对厂界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分GB12348的规定。
9.6 锅炉房内各工作场所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应符合国家现行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的规定。锅炉房操作层和水处理间操作地点的噪声,不应大于85dB (A);仪表控制室和化验室的噪声,不应大于70dB (A)。
9.7 锅炉房的风机、多级水泵、燃油、燃气燃烧器等设备,应选用低噪声产品,并应采取降噪和减振措施。
9.8 锅炉鼓风机的吸风口、进风口且设置消声器。
9.9 非独立锅炉房及宾馆、医院和精密仪器车间附近的锅炉房,其风机、多级水泵等设备与其基础之间应设置隔振器,设备与管道连接应采用柔性接头连接,管道支承宜采用弹性支吊架。
9. 10非独立锅炉房的墙、楼板、隔声门窗的隔声量,不应小于35dB (A)。
9. 11锅炉房排放的各类废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的规定,并应符合受纳水系的接纳要求。
9. 12锅炉房排放的各类废水,应按水质、水量分类进行处理,合理回收,重复利用。
9. 13 油罐清洗废水和液化石油气残液严禁直接排放;油罐区应设置汇水明沟和隔油池;液化石油气残液应委托国家认可的专业部门处理。
9. 14锅炉房区域的场地应进行绿化。区域锅炉房的绿地率宜为20%,非区域锅炉房的绿化面积应在总体设讣时统一规划。
十、锅炉房消防要求
10.1 锅炉房的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有关规定。
10.2 燃油、燃气的锅炉房宜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和除卤代烷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
10.3 锅炉房内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规定。
10.4 燃油泵房、燃油罐区宜采用泡沫灭火,其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的有关规定。
10.5 燃油、燃气的非独立锅炉房的灭火系统,当建筑物设有防灾中心时,该系统应由防灾中心集中监控。
10.6 非独立锅炉房和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lOt/h或总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40t/h及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7Mw或总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28MW的独立锅炉房,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和自动报警装置。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及其设置的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和消防控制设备及其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10.7 消防集中控制盘,宜设在仪表控制室内。
10.8 锅炉房宜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点,其相连接处并宜设置水幕防火隔离设施。
十一、热水锅炉及锅炉房
11.1.燃气锅炉房的位置应根据燃气种类、锅炉容量、运行压力、供回水温度、系统形式及建筑类型等因素考虑,依照现行国家规范《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隼版)、与《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锅字[1997]7号)综合确定。
11.2.锅炉房宜设置在地上独立的建筑物内,若受条件限制,需要与主体建筑相连或设置在主体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首层、顶层及中间楼层时,应经当地消防、安监和环保等部门批准。
11.3.根据《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规定:锅炉房严禁直接设在聚集人多的房间(如公共浴室、教室、观众厅、商店、餐厅、候诊室等)或在其上面、下面、贴邻或主要疏散口的两旁。
11.4.对于工业建筑,其锅炉房多可设置在独立的建筑物内。而对于公共建筑等民用建筑,其锅炉房往往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首层、顶层及中间楼层,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锅字[1997] 74号之如下规定:
11.4.1.锅炉的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或等于95℃;
11.4.2.每台锅炉须有超温报警装置;
11.4.3.燃气锅炉须装设可靠的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
11.4.4.设在半地下室或首层的锅炉,其单台热功率不应大于7MW;
11.4.5.设在地下室、楼层中或顶层的锅炉,其单台热功率不应大于2.8MW;且必须是用油、气体做燃料的锅炉或电锅炉。
11.4.6.每台锅炉应由连锁保护装置;
11.4.7.锅炉间的建筑结构应有相应的抗爆措施;
11.5.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06规定:燃气锅炉房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
11.5.1.常(负)压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
11.5.2.常(负压)燃气锅炉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
11.5.3.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妒,不得设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11.6. 当锅炉房设在主体建筑内时,应尽量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便于燃气的引入、防火及泄爆等一系列问题的解决。
11.7. 根据《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锅炉间属于丁类,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4U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大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4U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小于或等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
11.8.锅炉房不得与甲、乙类及使用可燃液体的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相连,但若与其它生产厂房相连时,则其内只能安装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的锅炉,且锅炉房与生产厂房用防火墙隔开。
11.9.锅炉房至少应有2个出口,分别设在两侧。锅炉前段的总宽度(包括锅炉之间的过道在内)不超过12m,且面积不超过200 m2的单层锅炉房,可以只开一个出口。
11.10.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除锅炉的总蒸发量小于等于4Uh的燃煤锅炉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外,其他锅炉房均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11.11.根据《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锅炉房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而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A=lOCV2/3式中:A-泄压面积(IT12);V-厂房的面积(Ill2);C-厂房容积为lOOOm3时的泄压比,当燃料为天然气与液化石油气时,C>O.ll0;当采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的规定时,其泄压面积往往很大,而采用《锅炉房设汁规范》(GB 50041-2008)时,则其泄压面积适中,应综合考虑。
11. 12. 锅炉间和燃气调压计量间等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必须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98-92)的规定。
11.13. 根据《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规定:
11.11.1. 燃气锅炉间应有每小时不少于6次的换气量,
11.11.2. 当其设置在地下或地下室时,其应有每小时不少于12次的换气量,其中不包括锅炉燃烧通风量。
11.11.3. 应设置每小时不少于12次的事故通风装置。
11.11.4. 燃气调压计量间等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应有每小时不少于3次的换气量;
11.11.5. 若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并应设置每小时不少于12次的事故通风装置。
11.14.通风装置应防爆,并应与泄漏报警装置连锁。
11.15.燃气管道应作防静电接地,应做好接地所需要的条件。
11.16.燃气管道上(如母管的末端)应设放散管和吹扫口。放散管应引至室外,其排出口应高出锅炉房屋脊2米,应考虑防雷措施。
11.17.锅炉污染物的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和环评报告的要求,烟囱上应设防爆膜或防爆门
十二、附录:锅炉房所涉及的相关标准、规范
12.1. 《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
12.2.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
12.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12.4.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2005年版)
12.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12.6。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
12.7.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
12.8.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2.9.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2. 10.《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2. 11.《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
12.12.《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 GB50006
12.13.《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58
12.14.《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
12.15.《电力装置的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 GB50063
12.16.《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4
12.17.《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4
12.18.《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
12.19.《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019
12.20.《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12.2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
12.22.《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 12348
12.2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 3096
12.2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
12.2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
12.26.《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
12.27.《流体输送用无缝钢管> GB/T 8163
12.28.《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 GB/T 3091
12.29.《550密封管螺纹第2部分:圆锥内螺纹与圆锥外螺纹》GB/T7306.2-2000
12.30。《无缝铜水管和铜气管>GB /T 18033
12. 31.《铜管接头》GB/T 11618
12.32.《流体输送用不锈钢焊接钢管> GB/T 12771
12.33.《燃气用不锈钢波纹软管> CJ/T197
12. 34.《铝塑复合压力管第1部分:铝管搭接焊式铝塑管》GB/T 18997.1
12.35.《铝塑复合压力管第2部分:铝管对接焊式铝塑管> GB/T 18997.2
12.36.《承插式管接头> CJ /T 110
12.37.《卡套式管接头> CJ/Tlll
12.38.《铝塑复合管用卡压式管件> CJ/T 190
12.39.《波纹金属软管通用技术条件> GB/T 14525
12.40.《液化石油气(LPG)用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散装运输用》GB/T 10546
12. 41.《家用煤气软管》HG 2486
12.42.《燃气用不锈钢波纹软管> CJ/T197
12.43.《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36-98
12.44.《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 GB 50316
12.45.《设备和管道保温技术通则> GB/T 4272
12.46.《设备及管道保温设计导则))GB /T 8175
12.47.《城镇直埋供热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81
12.48.《城镇供热直埋蒸汽管道技术规程> CJJ104
12.49.《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 GB7231
12.50.《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